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支持产业园区使用财政资金引导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国际产能合作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扶持产业项目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支持园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市场化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完善投资绩效评价机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