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产业园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的批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执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