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