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一)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享有就业、入托、入学等优先权;(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享受社会救助和见义勇为机构的资助;(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