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改变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的;

(二)审批建设项目违反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三)对违反空间规划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对违反空间规划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反空间规划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制定、实施、修改、监督空间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附 则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