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空间规划:(一)国家或者自治区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三)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的。修改内容涉及“三区三线”调整的,应当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调整方案的可行性组织论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