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空间规划的编制、批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专家、主管部门、专业规划编制单位等编制空间规划方案;(二)提交空间规划评议委员会进行论证、评估;(三)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四)由编制空间规划的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经批准的空间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