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空间规划的编制、批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组织有关专家、主管部门、专业规划编制单位等编制空间规划方案;

(二)提交空间规划评议委员会进行论证、评估;

(三)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四)由编制空间规划的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经批准的空间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