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并提出整改建议;用户不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拒绝整改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在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隐患消除后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