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