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