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进行装修、装饰;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未造成文物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