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