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影像资料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展各类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党史教育的,其展览展示的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应当征求党史研究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