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供热企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告知热用户并办理退费。供热企业逾期不退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逾期不交纳热费的滞纳金比例支付滞退金。因热用户原因未办理退费的除外。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