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对采暖期内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累计超过七日以上未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连续或者累计未供天数按日全额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