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对采暖期内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累计超过七日以上未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连续或者累计未供天数按日全额向热用户退还热费。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