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供用热双方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用热双方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