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检测。
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检测或者拒绝检测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
供热测量数据需经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测或者拒绝在测量数据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