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用热的住宅小区(单位),其二级换热站应当具备独立设置的水表和电表,由供热企业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