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供热企业的节能减排、供热质量、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于每年采暖期开始前发放上一年度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