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可以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