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的十日前对供热设施进行充水试压,并提前五日告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热用户应当及时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检修、维护。产权属热用户的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五日前对热用户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