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区域由水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占有、使用、经营权的,应当有计划的安排退出,需要补偿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擅自占用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对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区域的,有关审批机构应当征得水行政部门同意后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