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区域由水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占有、使用、经营权的,应当有计划的安排退出,需要补偿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擅自占用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对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区域的,有关审批机构应当征得水行政部门同意后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