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配备专(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情报告等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