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研究及技术创新,将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政府综合考评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