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连阴雨、寒潮、低温、霜冻、暴雪、冰雹、雷电、大风、大雾、高温等所造成的灾害。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