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作和发布由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等次生及衍生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 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险种,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保。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据实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