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