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城市内涝、洪水灾害、地质灾害的防范以及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水务、滇池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防汛期前,组织疏浚河道、维护防洪设施设备,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险段的巡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