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