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气象灾害预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III级(较重)、Ⅱ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