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气象灾害预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III级(较重)、Ⅱ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