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交的,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