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一)侵占城镇规划控制线的;(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三)在近期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