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一)侵占城镇规划控制线的;

(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在近期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内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