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以及应当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接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要求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取得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