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以及应当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接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要求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取得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