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业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