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二条有效产业园区规划由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的产业园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省级以上和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产业园区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产业园区规划经所在地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