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