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森林公园内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坟墓;(二)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三)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森林公园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标示牌、语音、短信等形式,将森林防火、森林风景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