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森林公园内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坟墓;

(二)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

森林公园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标示牌、语音、短信等形式,将森林防火、森林风景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