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或常务主席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