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六十三条有效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团会议上或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市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