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提出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推荐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市人大代表,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或者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