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