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提案人应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