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八条有效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第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