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人民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按时出席会议,参加对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