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燃煤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煤炭、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燃煤削减和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