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燃煤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煤炭、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燃煤削减和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