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在法规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