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修改后,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