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